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,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
登记条件,工商注册登记后,方可从事经营活动。
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,市场监管部
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,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
关部门。”
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
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,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
15日内,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。
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,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
更之日起15日内(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
15日内)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
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。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
旧金属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,回收期次,结算方式等。